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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通过的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不予

作者:www.lsip.cc 发布时间:2024-02-05
初审通过的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不予注册
 
关于商标的保护
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用来识别该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者。它代表了一种产品和服务,以及生产者的信誉和质量。
 
但是商标的保护是基于产品或服务上的划分,在申请中,评定是否属于近似商标,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双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二是双方标志是否雷同。
 
而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人能把45个类别全都注册保护完整,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没有相应的类别限制,其创作完成登记保护后,任何人在未经过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都不能私自拿其注册商标或做其他商业使用。
 
 
异议人:阿斯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馨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阿斯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青岛馨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81692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化妆品;牙膏;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5979号“图形”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63529868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制剂;驱蚊用香;杀菌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权利归属声明、作品登记证书、带有“图形”标志的商品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1995年5月31日,株式会社KANAE受异议人委托设计创作了“阿斯防虫剂产品商标标识”,“阿斯防虫剂产品商标标识”在结构布局、笔画设计上形成了个性化表达,可以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已将“阿斯防虫剂产品商标标识”进行了作品登记,异议人对“阿斯防虫剂产品商标标识”作品享有著作权。经异议人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阿斯防虫剂产品商标标识”作品在字体设计、文字排布、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解释。
 
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作品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1692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10月11日
 
案例中,可以看到版权对于商标确权、保护其商标品牌的独立完整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登记版权有以下几点好处:
 
(1)公信力强,确定其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同时有效预防权利纠纷的发生。 
 
(2)有效抗辩和撤销他人恶意申请商标和外观专利;
 
(3)是解决版权纠纷和商标侵权纠纷的重要凭证;
 
(4)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
 
(5)可以更好的巩固商标权的稳定,避免出现因版权被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情况;
(6)防止商标被撤三丧失其专有权,版权属于终身权力,即使商标被撤三无效,也有版权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更好的保护自己商标的完整性,防止被有心人利用,在商标其他类别注册使用,稀释自己的品牌价值
 
所以,版权对于商标还是非常重要的,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还是建议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把版权也同时登记保护下,给自己的品牌更完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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